3.
1979年的这项法律通称为“普罗迪法”(Legge Prodi),传达出与破产法体系努力的目标截然不同的经济政策方向。大型企业的不稳定除对债权人造成损失外,也会给经济及社会带来困难。因此,针对由实质的清算逻辑加以推动的传统破产程序,有必要提出不同的解决方法。保护的价值不再仅专注于对债权人的保护,更需要力求达到对企业的保护。在此,该企业的规模,构成对国家生产体系而言的重大要素,以及对保持就业的重要变量。立法干预由现代经济中极为重要的公共利益加以推动:保护生产活动的存续及保障就业水平稳定的需要。
针对无清偿能力的企业的各种规模,在利益较量中需要做出不同的权衡。与企业存续及就业职位相关的典型公法利益,优先于保护债权人的典型私法利益。在工业部长的监督下,将企业运营的存续交由一位管理人(commissario);而该管理人应呈交“一份与工业政策方向一致的重整计划”。
由此,在大企业危机的规范中,立法者展现了明确的管制经济的意图。在此意义上,当时立法者转而从公共层面对私人企业加以刺激,以及进行工业转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