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的20年里,国际社会缔结了大量的环境条约,多边环境公约大约有200多个,其中一些是全球性公约,双边条约的数量大约有上千个。只有极少数的多边环境公约调整贸易或包含与贸易有关的条款。大约20个涉及贸易问题,而其中在贸易与环境层面值得关注的公约更少,因为这些公约所规定的措施并未实质性影响贸易流量,或者其影响的贸易流量在全球份额中无关紧要。[3]
从贸易法的角度看,一方面,WTO在产品标准方面制定了相关规则,鼓励成员方采用专业化国际组织所制定的国际规范。WTO在补贴、税收、知识产权和其他领域也有相关规则。并且,在WTO新一轮回合的谈判中,部分环境问题还被列为谈判议题。另一方面,各国在原材料的加工、包装、运输、贸易、销售、使用和废弃整个环节都有不同类型的环境标准。这些国内标准可以被划分为以下五类:(1)环境质量标准,旨在规定预期的环境状态。这些标准通常规定空气或水的可接受质量,或规定空气、水或大气的最大污染程度。质量标准还可以采取规定物种数量标准的方式,对濒危物种进行保护。(2)排放标准,规定某一设施排放的特定物质的数量。该标准通常是动态的标准,与最佳技术的采用有关。(3)产品标准,对产品应当达到的标准规定了某些特定的要求,这些要求被视为是为避免使用或处置产品所带来的环境损害所必需。(4)加工和生产方法标准,该标准通常规定产品应如何制造及其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该标准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意义,但通常被指责为将标准设置国的规范适用于产品生产国。(5)履行标准,规定改善环境治理的特定行为,如环境评估、报告程序等。同加工和生产方法标准相同,该标准也强调程序,但并非强调实际生产的程序。[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