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断言非方法论的相对主义同某些其他元伦理学理论,例如佩里的非自然主义,一样都是理想观察者理论的绝对主义形式,乃是一种连贯一致的说法。
我们感兴趣的问题是,前一章中阐发的论点是否会导出相同的结论。
我们在前一章的主要任务是:(1)对于评估伦理陈述来说,合格态度的方法乃是一种“标准”方法,且可以得到充足的理由辩护。(2)伦理陈述或者断言或者宣称或者暗含着,一种相应的态度(例如,在判断取舍时的偏好)满足所有的条件,这些条件为那些掌握足够信息的、有反思力的人们所设定,为的是在社会生活中获得支配性选择的态度。非方法论的相对主义和这两种观点相一致吗?让我们依次考察一下。
(1)当且仅当两个互相冲突的伦理判断在逻辑上都有可能满足这种方法的条件时,方法论的相对主义才同我们所得出的合格态度的方法的结论相一致。这在逻辑上可能么?当我们思考这一问题时,就会发现,我们对合格态度的方法描述在某一方面是不完善的。它揭示出,我们每个人如何行事才便于决定一个被给定的伦理判断是否有效;它也揭示出,它必须和我们相应的态度一致,才能使这些态度不被打折扣,如此等等。但是,这并没有完全清楚地告诉我们,若一个人的伦理判断通过了他的检验标准而不是别人的检验,该判断是否还有效。人们可以使如下方法成为合格态度的方法的一部分,即一个判断只有通过每个人所设置的检验标准时,才足以成立。另一方面,如果某个特殊的人所作的判断通过他的检验就足以证明该判断的有效性的话,那么,两个互相冲突的判断均有效这一点在逻辑上才是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