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大家庭的发展不稳定。前已述及,明清福建大陆地区的直系家庭,一般是在第二代都已成婚之后才分家的,而联合家庭分家之际,第三代也大多已经成婚。即使有少数大家庭未能善始善终,通常也是由于某些特殊的原因。然而,在清代台湾,往往第二代尚未全部成婚,就已经开始分家析产。因此,清代台湾大家庭的发展,不如大陆地区稳定,或者说不如大陆地区完满。例如:乾隆三十五年,肖氏四兄弟分家时,只有二人已经成婚;嘉庆四年,台中某姓分家时,
第二代现存七人中只有五人已经成婚;道光十八年,嘉义某姓分家时,第二代六兄弟中只有四人已经成婚;光绪二十年,王氏三兄弟分家时,只有一人已经成婚。类似的例子还有不少,难于一一列举。在此情况下,这些大家庭的演变趋势,与大陆地区也不尽相同。试见下引三件分家文书:
(一)道光十八年《阄书》
立阄书继母郑氏。先夫首婚得蔡氏,合余生子(六)人。……因遭家不造,长子不幸夭没,四子出继夫兄,而蔡氏与先夫亦即相继殒落。……兹幸次子、三子俱各完婚,四子虽然出继,亦为之婚娶明白。……爱请房亲、族长金议,先抽东势顶吉基港田大小三丘,付出嗣子掌管,承为己业,以祀夫兄一支;又抽出朱晓陂境大崎园一所,为余养膳之资;余俱拆作五份均分,拈阄为定,各人各管,与四子无干。其夫兄遗业,乃系四子掌管,与长、次、三、五、六无干。……至五、六以及长孙,尚未婚配,预约婚娶之时,将中圳园之业设成处置,各贴出佛银五十大元,以为婚娶之资。 (余略)[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