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这个简短的理解,现在我们明白:形式逻辑对客观事实并不确定,什么是真的。它无疑只告诉我们,一般命题,简单命题以及复合命题如证明、理论等在其形式方面必须满足哪些条件,以便它们一般可能是真的。这些命题的普遍意义在于:所有和每一门科学自然都想提出真理,而真理恰恰是真命题。
倘若我们现在过渡到实践领域,那么人们恰好总是试图在“伦理原则”进而在“伦理规则”的旗号下提出命题,准确说规范,这些命题规范告诉我们,而且以一种适合所有情形的方式告诉我们,什么是善的,也就是什么是应合乎理性地加以追求的。既然我们在实践善的领域以及一般价值领域中有“善”(gut)与“更善”(besser)的区分,又有“自在善”(in sich gut)和“为他善”(um anderer Willen)的区别,所以这些原则或许告诉我们,诸至善是哪些或者至善是哪个。这些原则尝试确定那些须作为人的行为的最高的理性目标而理性地加以追求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