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实习、录用、辞职、辞退、工资、考核、回避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第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发生上述这些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可以提起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请。企业与职工因劳动关系而引起的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仲裁管辖。国家公务员与单位发生的人事行政争议包括行政处分、辞退、降职、年度考核不称职等,应按照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诉,这些都不属于人事争议仲裁。
4.必须属于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管辖
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请须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出。劳动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仲裁争议,如市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市属单位和市内跨区的人事争议案件;区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区属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
5.申请人申请人事争议仲裁时,必须采取书面方式,即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应说明下列事项:
第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电话、邮编等。如果申请人是单位,则应写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电话。